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
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,并受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。中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。由内蒙古再担保集团作为主发起人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共同组建。中心注册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。
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登记、托管、转让、结算交收、代理分红派息等服务;为企业提供股权、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投融资服务;为企业提供咨询、展示、改制、并购、重组、转板上市等综合服务;为金融企业提供金融资产转让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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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服务
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板块分为:展示板、融资板和孵化板
展示板:通过中心官方网站、微博、微信、刊物等推广渠道,宣传挂牌企业,提升挂牌企业品牌影响力。
融资版:为挂牌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和多形式与投资人对接机会。
孵化板: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股权流通、并购重组、培育辅导、转板上市等。
展示板挂牌条件
除企业存在下列情况外,均可挂牌展示板:
(一)无固定办公场所、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人员;
(二)企业的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;
(三)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;
(四)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;
(五)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。
融资板挂牌条件
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心认可的其他类型的企业或机构,满足如下条件均可挂牌中心融资板:
(一)企业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12个月;
(二)企业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、行业政策,主营业务明确,具备持续经营能力;
(三)股权清晰,治理结构健全,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;
(四)合法规范经营,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;
(五)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商业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;
(六)企业对于融资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;
(七)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挂牌有限制性规定的,应符合相关规定。
除满足上述条件外,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最近12个月营业利润累计不少于50万元;
(二)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;或最近24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,且增长率不低于30%;
(三)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;
(四)最近12个月银行贷款记录良好或有专业投资机构投资;
(五)拥有自主知识产权,具有核心竞争力。
对国家重点鼓励发展行业中的创新型、高成长企业,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。
孵化板挂牌条件
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满足如下条件均可申请挂牌中心孵化板:
(一)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;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,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;
(二)企业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、行业政策,主营业务明确,具备持续经营能力;
(三)治理机制健全,合法规范经营;
(四)股权清晰,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;
(五)主办推荐机构推荐并持续督导;
(六)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挂牌有限制性规定的,应符合相关规定。
挂牌材料
拟挂牌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的,应向本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:
(一)企业挂牌申请书;
(二)企业股权交易声明书;
(三)公司章程(与工商局最近备案的保持一致);
(四)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意向表;
(五)企业营业执照主/副本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等证照的主(副本)复印件;
(六)企业与推荐机构会员签署的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孵化板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》;
(七)报告期末至备案材料提交之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说明(如有);
(八)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关于进入本中心挂牌托管的决议;
(九)挂牌企业真实性承诺书。